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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
2025-04-113
 各会员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请务必注意!

    请在申报时准备好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

    具体规定,请大家认真学习《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122号令》的内容。有问题随时联系!

    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2025年4月11日

参考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417/index.html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2.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101410/index.html

来源: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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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ZheJiang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简称“浙半协”)于2001年经省民政厅批复成立,由省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半导体器件、设备、材料和其他产业链配套等领域的科研、生产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教学及推广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和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

作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浙半协在省经信厅的业务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浙半协紧紧围绕“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的宗旨,为我省半导体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精准化综合服务,助推浙江省半导体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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