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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四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025-09-1816

四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注: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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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ZheJiang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简称“浙半协”)由省内从事半导体领域(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半导体器件、设备、材料和其他产业链配套等)教学、科研、生产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及推广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和自愿组织,并于2001年经省民政厅批复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2016年经浙江省民政厅评估为4A级社会组织。

      作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浙半协在省经信厅的业务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为我省半导体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浙江省半导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浙半协担任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常务理事、长三角集成电路融合创新发展产业联盟轮值主席、浙江省数字经济联合会副会长、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联盟副理事长、浙江省优秀工业产品评选委员会成员等,拥有团体标准发布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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